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芜湖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1998年3月20日政协芜湖市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5日政协芜湖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8年6月19日政协芜湖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芜湖市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联系委员的重要渠道。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我市改革发展大局,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更好地发挥思想引领、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贯彻执行政协芜湖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十九大精神,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统一战线理论和人民政协理论,巩固团结合作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六条 根据政协芜湖市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及年度协商计划,围绕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和本专门委员会的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及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协助市政协办公室组织开展委员视察、界别活动等。
第七条 围绕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和中共芜湖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通过提出提案、意见、建议、报告、专项监督性调研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第八条 围绕芜湖市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向中共芜湖市委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团结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对外友好往来与合作,广泛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力量。
第十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工作创新、制度创新。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相关界别、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一般由市政协委员组成。
第十二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为全体委员的30%左右,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市政协委员中产生,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人选由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委员名单由主席会议审定,主任、副主任的任命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期一般应同政协届期一致。因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或增补时,按专门委员会产生程序办理。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本委员会委员的调整或增补可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住芜的省政协委员、非本专门委员会的市政协委员以及非政协委员中的专家、学者参加活动。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专门委员会应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并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五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本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市政协党组会议、主席会议加强对专委会工作的领导,每半年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定期或不定期专题研究专委会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提交本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文件和重要事项,研究审定本专门委员会重点调研方案和调研报告,审定本专门委员会提交的提案、大会发言、社情民意信息,研究并提出届中调整或增补本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建议名单。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由副主席分管,副秘书长负责联系协调,主任主持,专职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和界别作用,实行联系相关界别委员的工作制度,赴县区调研时注意吸收当地的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二十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请示件等,由主任或主任委托专职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经秘书长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定。提请以政协芜湖市委员会或政协芜湖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程序与市党政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有关机构加强情况沟通,密切工作联系。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县区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涉及市、县区相关领域工作的重要问题,可开展联合调研、委托调研或专题研讨。各专门委员会每届召开一次市、县区工作经验交流会,每年召开一次市、县区政协专门委员会主任座谈会。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调研等活动,要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厉行节约,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 市政协机关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为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通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