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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芜湖市委员会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03-10 15:07浏览量:【字体:  

(2016年5月31日政协第十二届芜湖市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主席会议通过,2023年2月14日政协第十四届芜湖市委员会第十四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新要求,更好发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在政协履职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人民政协重要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建言资政、凝聚共识双向发力的重要载体,是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通过政协内部适当方式,向省政协和中共芜湖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充分体察民意,广泛汇集民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奋力谱写现代化芜湖建设新篇章贡献力量。

第五条  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对国家和省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等各方面重要问题的意见建议;

(二)社会各界具有代表性的意见以及需要引起关注的少数特殊群体的合理诉求;

(三)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倾向性、警示性的情况和问题;

(四)对重要时事、重大突发事件的实情分析和对策建议;

(五)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作为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内容: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

(二)已进入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以及审结后对判决、裁定有异议的具体案件;

(三)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五)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或明显具有商业广告性质的;

(六)已作为提案交由相关部门办理的;

(七)其他不宜作为社情民意信息的。

第七条  市政协研究室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工作机构,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保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建立健全社情民意信息策划和分析机制。把握国家和省市大政方针和重点工作,研究信息收集和报送的重点选题,制订信息收集报送计划,每半年向各信息报送单位(委员)发布信息报送参考要点。定期对社情民意信息进行专题分析和综合研究,提出分析报告。

第九条  完善社情民意信息收集报送反馈制度。对收集到的社情民意信息及时登记,严格按照真实性、实用性和时效性原则进行选稿,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是否采用、是否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反馈给报送单位(委员)。对市政协采用的社情民意信息,严格编辑、审批程序,以专报、微建议等形式报送。加强与省政协办公厅及市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领导批示和信息采用情况,每半年向信息报送单位(委员)通报反馈。

第十条  建立健全社情民意信息约稿和调研机制。坚持信息工作质量导向,聚焦发展新热点和群众关注点,围绕省政协信息选题,定向精准约稿,提升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市政协采用的社情民意信息,需做进一步调研论证的,由市政协研究室牵头,组织信息报送单位(委员)开展调研,提高信息质量。

第十一条  完善社情民意信息督办机制。重视发挥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持续跟踪社情民意信息成果转化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信息由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进行重点督办。

第十二条  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建立特邀信息员制度,聘请若干委员、代表人士和市直有关单位中信息工作者为特邀信息员。相关信息报送单位应选派精干力量,担任专(兼)职信息联络员,并给予必要的工作保障。市政协研究室定期组织开展信息工作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在镇(街)、村(居)等基层单位设立若干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结合“好商量工作室”等平台建设,推动委员更好联系界别群众。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评比和激励机制。每年评选和表扬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协研究室负责解释。